1. 对靶向药物敏感的EGFR敏感突变、ALK重排、ROS1重排、BRAF突变或NTRK融合的患者。
2. 发生有脑转移相关症状的,而且在神经学上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者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CNS疾病。(注意: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
3. 既往接受过另一种MET抑制剂的治疗(除外Ib期研究中的患者)。
4. 既往或目前合并除NSCLC外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乳腺癌、原位宫颈癌及浅表性膀胱癌,或其他过去5年内已得到有效控制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癌症除外)。
5.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心功能≥NYHA I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既往或现在患有严重且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 50%;筛选期进行的ECG检查显示,Frid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 460毫秒;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病史或无法解释的猝死家族史;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6. 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CTCAE 2级的外周神经毒性。
7. 已知HIV感染且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病史——过去12个月内的机会性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不得入组本研究:对于中国和日本的患者,确认HIV抗体阳性;血清HBsAg阳性且HBV DNA > 200 IU/ml或1000拷贝/mL;血清HCV抗体和HCV RNA阳性。
8. 接受的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具有肺癌适应证的中药等,或其他研究药物),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4周或少于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9. 首次给研究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或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
10. 首次给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11. 研究期间需要接受禁止合并应用的药物治疗(明确的CYP3A4酶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此外,还应避免使用含有圣约翰草 [贯叶连翘] 和Sevillia orange等的草药/补充剂)、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 QTc 间期延长且已知有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风险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的患者。
12.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包括器官移植患者、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3.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感染、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或肺部疾病等。
14. 具有间质性肺疾病(ILD)、药物诱导的ILD,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任何临床活动性ILD的证据的受试者。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哺乳期女性停止母乳喂养,则可以参加本研究,但是在研究治疗持续过程中及结束后,不能重新开始母乳喂养。
16.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不接受在试验过程中直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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